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退休返聘需谨慎,严查新规来袭,避开这三大雷区

2026-09-03 7081

大家好,我是雪儿,祝愿那些计划退休后继续工作的朋友们顺利就业,权益得到妥善保障,家庭幸福安康,每一天都能过得安心舒心。 目前,许多退休后再次出山工作的人士已不再少见。许多经验丰富的老手拥有数十年的技能和实践经验,让他们成为企业争相聘请的对象,因为快速上手可以节省长期的培训时间。 然而,很多人长期存在一个误区,认为在完成退休手续并开始领取养老金后,就不再受劳动法规的约束。用工方式往往只凭口头协商,各种保障能省则省,全凭自行安排。 自2026年7月1日起,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、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、应急管理部、税务总局及国家医保局五个部门联合发布的第56号令,即《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》,正式实施。这一新规标志着全国各地将展开退休返聘用工的专项检查行动,原本模糊的灰色地带现在都划定了清晰的界限。若企业在用工方面违规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。对于未按规定走完审批流程就返聘兼职的机关或国企人员,核查后将立即被清退,并收回违规获得的劳务报酬。 不论是企业主、人事负责人,还是打算退休后继续工作的朋友,都必须认真理解新规中的各项条款,避免掉入高频率的法律陷阱,保障自身利益不受损失,甚至防止遭受纪律处分。 以往许多用人单位为了省事,常常认为只有退休人员在领取养老金,因此只是一种劳务合作关系,无需再缴纳养老、医疗等相关保险,一旦发生意外,责任由劳动者自行承担。在现实中,返聘岗位通常集中在小区保安、保洁、食堂后勤、技术顾问等工种。不少企业仅通过口头商定薪资,而不签订书面协议,工伤保障则被忽视,有时还会安排一些高强度及高风险的工作。一旦员工在工作中受伤或发生事故,便会引起双方的矛盾,企业可能会试图推卸责任,而退休工友维权却困难重重,结果两者都遭殃。新规的出台,打破了“退休后无人监管”的旧观念。只要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,不论他们是否已经领取养老金,相关用工行为都需纳入监督范围。 劳动监察部门会重点检查以下四个方面:用工是否有书面协议、工伤保险是否得到落实、岗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是否到位、以及公职退休人员返聘是否完成了审批程序。一旦发现违规情况,将先发出整改通知,如果不按要求整改,则会开出行政处罚通知,情节严重者会被要求清退返聘人员。 接下来我强调一下社保方面的重要内容。养老、医疗、失业、生育这四类社会保险无需重复缴纳,但工伤保险是强制性的,保费必须由用工单位承担,个人不需负担任何费用。许多企业主对此仍不清楚,毫无意识地踩入了大坑。 第一个大坑是用普通商业意外险代替法定的工伤保险。 不少企业管理者认为,购买一份人身意外保险就可以替代工伤保险的支付,从而减少开支。我要提醒大家的是,商业意外险只能作为补充保障,绝不可取代法定的工伤保险,缴纳工伤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。一旦未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,若其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,所有赔偿责任将全部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,同时还要面临相应的人社部门处罚。有真实案例,一家物业公司仅为返聘的保洁阿姨购买了小额商业意外险,却未缴纳工伤保险,导致保洁员在上班途中摔倒骨折,治疗费用高达八万多元,而商业保险仅赔付一万多,剩余费用全由企业承担,并面临行政罚款。 更重要的一点是,就算在劳务协议中声明,工作期间的意外后果由劳动者承担,这类免责条款在维权时也是无效的,不能免除企业应有的法律责任。别抱有侥幸心理来签署这种约定,最终不过是徒劳无功。 第二个大坑则是仅依靠口头约定,而不签订正式的书面用工协议。 在许多中小型企业和物业后勤岗位中,聘用退休人员时,通常只是口头约定工资和发放时间,而不正式制定书面用工协议。根据新规,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,必须签署书面用工协议。协议中必须包含用工期限、工作岗位、薪资标准、工资发放日、休息安排、工伤保障详情以及解除用工关系的条件等要素,并保存相关档案,以备监管部门随时核查。如果迟迟未签署书面协议,监察部门会发限期整改通知书,若拒不整改则会被罚款。日后若因工资或工伤问题产生纠纷,缺乏书面协议作证明,企业举证会相当困难,甚至可能面临额外的赔偿风险。需要强调的是,退休返聘所签署的是用工协议,而非劳动合同,二者不可混淆,防止埋下隐患。 第三个大坑是安排高危工作、随意安排大量加班,以及公职人员私自兼职返聘。新规明确规定,不能安排返聘人员从事高空、井下、高温、重体力及有毒有害等高风险工作。同时,原则上尽量不安排返聘人员加班。如果确实因生产需要加班,必须支付足额的加班费,禁止强行要求夜班工作。 若企业违规将超龄劳动者安排至高危岗位,一旦发生安全事故,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,还需承受相应的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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